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因工程建设等情形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做好防尘降尘、防污措施。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