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