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物、体育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