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鼓励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群体)和相关工坊、企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利用:
(一)开展传统技艺产品设计研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传承体验设施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提供平台;
(三)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市场机制,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具有宝鸡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四)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化艺术创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