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协会和相关研究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传播推广、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学习培训、交流研讨和展示展演等活动,助力非遗实现活态传承。

支持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等相关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地方课程,培养青年传承人和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通过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方式,对学艺者予以资助。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