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应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