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