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