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列入名录的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或者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列入备选名录。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