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征集。

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和资料。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