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