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