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