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