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