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损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