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教育、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陕北民歌进校园,鼓励和支持学校因地制宜开展陕北民歌宣传教育,通过开设校本课程,成立陕北民歌社团、兴趣小组以及举办展演展示等形式,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增强学生对陕北民歌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陕北民歌表演团体等建立陕北民歌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活动。
鼓励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走进校园,开展陕北民歌知识普及、艺术指导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