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