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文联、社科联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