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整合平安建设相关数字化应用和资源,综合集成平安建设各领域数据,基于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监测、预警、防控、处置等全市统一的数字平安综合场景,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市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以及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应当推进犯罪预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监管、网络舆情等重点领域基于数字平安综合场景的应用建设,增强风险隐患的预测、预警、预防能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