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平安建设的深度融合,推进警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等平安建设重点领域的数字化建设,深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升智慧治理水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