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全面排查、滚动排查和专项排查。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