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城市公园名录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