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公园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城市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城市公园名录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