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公园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园环境和设施设备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公园环境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