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