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公园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