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本省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遵循上蓄、中疏、下排、有效治洪的原则,与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区协同完善永定河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科学布局河道、堤防、蓄滞洪区等的功能建设;建立健全洪涝灾害联合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机制,加强防洪减灾联动,相互通报水情、工情、汛情等情况,整体提升永定河流域防治洪涝灾害的能力。
必要时,上下游地区可以互相派员到有关水利枢纽单位和重要河段及时了解水情变化、工程运行和河道行洪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