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对流域文化资源进行调查和认定,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红色文化资源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保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