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管理,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鼓励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