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定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要求,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草地治理、湿地保护、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措施,提升流域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支持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现代草牧业发展示范区等项目建设,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