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永定河流域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