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海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规划、国家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明确永定河防御洪水安排以及河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排涝工程等建设要求。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流域防洪设施建设提升和城市开发建设更新、城市内涝治理等,提升城市建筑、交通、供排水等基础设施的防洪标准和安全韧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