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等国家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发挥规划对永定河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