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整理、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