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