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演示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通过研究、教学、收藏、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