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条有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