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融入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活动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行政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加大传播力度。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支持。鼓励在景区、公园及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宣传、展示、演示代表性项目。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