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资格和给予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的依据。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方志人物名录。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