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规范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项目。

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加强传统工艺的挖掘、记录、整理和研究,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鼓励支持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走进学校、社区等形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