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名录保护、属地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存续以及保护等情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运用数字化采集、储存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与表现形式、演变过程,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建立和完善档案、数据库实行数字化保护,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展示、传播。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