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保护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督促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