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保护与利用措施;

(二)协调解决保护与利用中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检查相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