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被吊销登记证的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小作坊、小餐饮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取消备案卡的小摊点,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领取备案卡以及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