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