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