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