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对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