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小餐饮、小摊点履行了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有有效凭证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