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