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召回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