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